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24年3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下称中心)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单位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虚列。情况特殊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需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

第五条   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各部门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清单》(见附件),由中心主管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以及接待陪同人员情况等内容。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各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用。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执行。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按照《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交通费用。

第十一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接待费用的支付应采取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三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派出单位和接待对象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

(二)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宿、伙食、交通费用;

(三)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国内公务接待服务;

(五)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