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考勤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30日)

为加强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日常管理,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

(一)中心人员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非因公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假,不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二)中心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8:30—17:00(含午餐时间)。如因工作需要更改作息时间的,必须经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考勤。

二、请假原由、期限、假期工资待遇等

(一)病假

1.凡病假2天以内者,需填写请假条,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病假2天以上者须持医院证明,证明交办公室;若在外地因病而不能按期返回者,须持当地乡、镇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证明交办公室。

2.病假(包括因病疗养)期间工资:

(1)病假在二十天以内的,扣减相应天数的通讯补助和无食堂补助,其余照发。

(2)病假在二十天至两个月以内的,绩效工资(工作性补贴)按90%计发,除扣减相应天数的通讯补助和无食堂补助外其余照发。

(3)病假超过两个月,自第三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90%的比例计发,绩效工资(工作性补贴)按70%计发,其他除扣减相应天数的通讯补助和无食堂补助外照发;工龄满10年及以上的,绩效工资(工作性补贴)按80%计发,其他除扣减相应天数的通讯补助和无食堂补助外照发。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自第七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70%的比例计发,绩效工资(工作性补贴)按50%发放,其他除扣减相应天数的通讯补助和无食堂补助外照发;工龄满10年及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80%的比例计发,绩效工资(工作性补贴)按60%计发,其他除扣减相应天数的通讯补助和无食堂补助外照发。

病休人员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3.因病经医院证明并经中心领导批准,连续半日工作在半年以内的,其原工资照发。

4.中心不能无故解聘病休的在职人员。

(二)婚假

凡登记结婚者按规定给婚假10天(含双休日)。

(三)产假

1.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158天产假(含国家法定产假98天、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陪产假15天。

2.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报请中心主管主任批准,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职工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职工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3.接受节育手术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6.男女双方休假期间,中心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如本人应发工资金额低于生育津贴的,按生育津贴金额予以补齐;高于生育津贴金额的,不另支付生育补贴。

(四)护理假

独生子女职工父母需要护理的,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请,获准后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休假期间视同出勤)。

(五)丧假

中心工作人员在北京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去世时可给假3天。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当其父、母去世时,未婚的在当年未探视父母、已婚的在规定的四年期间尚未按规定享受过探亲待遇的,其回家料理父、母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六)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者,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是指本人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此时间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往返路程不计入假期。

3.凡登记结婚的,在结婚登记的当年可休单身探亲假一次,从结婚登记开始计算满一周年后,可享受每4年一次的探望父、母的假期,假期为20天。

4.新聘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5.凡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探亲假期一律按规定一次休完,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延期、不攒假。

6.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原工资除扣减相应天数的伙食补助外其余照发。

7.工作人员在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火车硬座票价标准核定)由中心担负,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中心担负。

8.出国(境)探亲者,均按国家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9.已享受年休假的,不再享受探亲假。

(七)年休假

1.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中心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当年已享受探亲假人员。

4.当年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及从外单位调入中心工作的人员,在原单位享受休假的,可按第2条规定和报到时间安排休假,上半年报到的,可休全年假期;下半年报到的,假期减半。

5.根据工作需要,本人在规定的休假期限内可以采用集中或分散休假的方式。

6.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7.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年内又出现(六)年休假第3条(1)、(2)、(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8.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延期、不攒假。

9.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中心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中心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工作性津贴)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10.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八)事假

1.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时,均按事假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过2天。超过2日的,按日扣发工资[即当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月绩效工资+其他津补贴)/21.75*(事假天数-2)];请事假超过本人年假者,不再享受年假,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参加学生家长会和住房、设备等维修不能出勤者,应出具有关证明,按公假处理。

3.事假可以申请抵顶年休假。

三、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一)凡因事、病、婚、丧、生育等原因不能出勤者,必须事前请假,如因急病和急事不能事前请假者,事后必须办理补假手续,但需批准后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假期满后因故仍不能上班的,须及时向主管领导续假,对不续假和续假未经批准的期间视为旷工,按旷工处理。

(三)处(不含)以下干部因事请假,10天(含)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10天以上,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中心分管领导批准。

(四) 各部门负责人因私请假或因公需要出差,须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

(五)年初提交探亲假、年休假请假安排。

四、违犯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工作人员每旷工1日扣发当日工资,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中心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给予除名处理,并公告于众,书面通知本人。

(二)对经常迟到、早退者,相关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可予以解聘处理。对每月迟到、早退3次者,按事假半天处理。

五、其他

(一)各部门负责考勤人员于每月1日下班前(遇节假日顺延)将考勤表交到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考勤表核算下月工资。

(二)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请  假  条

 

              (主管领导):

我因                           ,于             日至             日,请( )假     天,请领导予以批准。

 

 

请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