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5日)
为加强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资委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信息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事业单位股东职责,加强和改进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国有资产运营风险。理顺和巩固信息中心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全流程管理机制,实现对所属企业履行股东职责到位、国有资产监管到位,以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可控、规范运营。
二、切实履行股东职责
信息中心作为所属企业的股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规定,承担对所属企业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从所属企业实际出发,按事企分开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在所属企业建立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按照《公司法》等规定,依据所属企业的章程约定,向所属企业委派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加强对选派人员的管理,进行定期轮换。
(四)加强对所属企业章程等重要制度文件的管理,章程应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股东权益。
三、严格投资管理
(一)信息中心原则上不再直接投资新设企业或参与投资新设企业,确需投资的,要进行科学论证、集体决策。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二)信息中心所属企业投资要服务信息中心发展全局,紧紧围绕核心业务,坚持聚焦主业、为主业服务,严控非主业投资;禁止投资产能过剩行业、不具备竞争力的项目;严禁安排超出自身能力的投资项目;严禁投资情况不明、论证不充分的项目;严禁以资金往来挂账的形式实现投资目的、规避投资审批。
(三)信息中心及所属企业对外投资要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有效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不受侵害。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投资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合作。
(四)信息中心要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所属企业及时整改。
(五)信息中心所属企业要做好无效资产、低效资产的处置工作,清理非持续经营、不分红甚至亏损的股权。
(六)信息中心对所属企业要严格财务监管,及时掌握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
四、规范企业运营
(一)信息中心所属企业不得从事与本企业主业无关的投融资活动,已从事与本企业主业无关的投融资活动要加快清理退出。严禁开展无实质性贸易的"空转""走单"业务以及融资性贸易业务。严禁违规提供担保。
(二)信息中心所属企业要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公司内部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党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权责,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
(三)信息中心所属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必须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四)信息中心所属企业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发行债券、对外投资、提供担保、进行捐赠、分配利润等事项,由出资单位根据持股比例,依据企业治理结构履行股东职责。按规定需报批的,逐级履行报批手续。对于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五、规范产权交易
(一)信息中心所属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等经济行为,由出资单位根据持股比例,依据企业治理结构履行股东职责,按规定需要报批的,逐级履行报批手续。上述经济行为涉及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企业解散、破产、产权变动等事项导致信息中心国有资产发生处置事项时,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六、深化企业改革
(一)信息中心所属企业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在决策、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厘清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理顺决策程序,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董事会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作用和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
(二)信息中心要督促所属企业采取市场化处置等方式清理退出不具备竞争优势的非主营业务,对停产停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等非正常经营企业,及时实施重组整合或清理注销。信息中心要推动所属企业深化专业化整合和资源重组,降低或消除业务布局重叠或业务同质化现象,将资源向重点核心业务集中,有效压缩管理层级,原则上将企业层级控制在三级(含)以内。
七、夯实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一)信息中心对外投资情况要纳入财政收支预决算,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在本单位会计核算和报表中如实反映具体投资数额、经营收益情况和投资损益。信息中心所属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核定的国有资产及其权益要与出资单位对外投资会计核算相衔接。
(二)信息中心要对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建立企业名录,全面反映信息中心本级及所属企业管理或投资的企业情况,并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名录及更新情况逐级报送国资委,不得瞒报、漏报。
(三)信息中心所属企业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要依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其清产核资结果不涉及资产损溢和不需要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的,报国资委审批;涉及资产损溢认定和需要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的,由国资委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八、强化责任监督
(一)信息中心所属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严格、规范、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明确重要业务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控制要求和风险应对措施;强化内控体系执行,加强重要岗位授权管理和权利制衡;加强内控信息化建设力度,将内控体系管控措施嵌入各类业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内控体系与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有机融合,强化内控体系刚性约束。信息中心要围绕重点业务、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加强对所属企业内控有效性的监督评价。
(二)信息中心及所属企业要从严从实抓好各类风险防范,严控债务风险,强化资产负债率约束;防范投资风险,严管非主业投资,严控高溢价并购,严禁接盘高风险项目;严防金融风险,抓好相关业务专项整治。建立全过程、全链条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全级次排险控险专项行动,从政策执行、制度落实和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排查风险隐患,建立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长效机制。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加强过程监管。
(三)信息中心所属企业要建立健全重大经营风险管控机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并将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及时逐级报告。
(四)信息中心及所属企业要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信息中心及其所属企业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