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二、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主任级(含副主任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十年以上工龄和五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一般应当在两个以上正处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处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副科级岗位工作经历;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在三年科员岗位工作经历。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提任处级以上职务的,需有经批准的培训机构的干部教育培训经历,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可根据情况择期安排。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选拔任用干部担任相应职务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七)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八)从专业技术岗位转到管理岗位提任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三、选拔任用工作流程
中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包括动议、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个人事项报告核实、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纪实等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安排。
(一)动议
由人事处根据配备领导干部的实际需要,向党委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并提出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在一定范围内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可以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党委领导或人事处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个别沟通,注意听取选拔职位意向人选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二)民主推荐
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党委领导指导人事处根据配备和选拔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推荐拟聘干部人选。
⒈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聘任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人事处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的原则,根据中心实际情况确定民主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
⒉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包括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被推荐人选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本部门人员较少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全体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部门正、副职。
⒊一般情况下,民主推荐会议由人事处主持,会议议程、参加会议人员范围等需由人事处报请分管人事工作的党委领导同意。组织填写推荐票、对推荐情况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向党委汇报等由人事处组织并具体实施。
(三)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体现看平时、重一贯和人岗相适的要求。民主推荐结果只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参考,不能作为用人的唯一依据。
⒈对于敢于负责、敢抓敢管、得票可能不高的干部,党委要敢于主持公道,充分考虑,区分情况,须慎重把握,充分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一般情况下,确定考察对象的民主推荐率须超过半数。
⒉群众公认度确实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对群众公认度的把握,主要从民主推荐情况;近三年各类考察、考核、测评情况;日常了解的情况和群众口碑等三个方面观察评鉴。
⒊有跑官、拉票行为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⒋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还要按照规定,对其任职岗位进行调整。移居国(境)外的情形,主要是指具有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⒌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⒍个别提拔任职,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进行等额考察;意见不集中的,进行差额考察。
(四)考察
人事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了解和公正评价。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从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⒈考察工作开展前,要通过适当方式发布考察预告。预告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考察的时间、人事处联系方式等。
⒉考察的方式包括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还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和延伸考察。
⒊严格审核干部档案,按照干部档案专项审核的有关要求,对拟聘任干部的档案进行逐项审核,确保干部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对于年龄、工龄、党龄和本人身份等重要信息存在疑点的,未核实前不得上会讨论。发现故意涂改或造假的,取消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五)征求纪委书记意见
提前听取纪委书记意见。干部提任前,必须先就考察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书面征求纪委书记意见,及时了解有无违规违纪现象或其他不良反映。未征求纪委书记意见或反馈意见存在问题的,一律不得上会讨论或任用。在考察过程中,对涉及考察人员的信访举报必须认真梳理甄别。反映违规违纪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立即中止选拔任用程序;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上会讨论或任用。
(六)对拟聘任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核实
对拟提任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人选,必须先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重点核实。对填报不规范、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干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或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未经核实或发现问题没有查清的,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
要对考察对象形成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要按照中组部《关于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组通字〔2002〕21号)有关规定填写。考察材料,要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要反映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等情况。
(七)讨论决定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真实准确,涉及破格提拔的,必须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对于有群众反映的,而且线索具体的,必须进行组织核实。
(九)任职
⒈中心管理的各级领导干部均实行聘任制,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⒉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⒊中心管理的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岗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岗位。
⒋实行任职、廉政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也要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⒌任职时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十)纪实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如实记录全过程,包括启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情况,并保存相关材料,归纳为日常的文书档案,存档备查。
四、其他事项
(一)本暂行规定由中心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