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减少经济纠纷,加强廉政监督,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中心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主体之间通过洽商一致,订立的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的意向书、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其他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办公室为中心合同业务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合同业务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岗位

 

第四条 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全中心合同的台账建立、编号、归档以及其他合同业务工作,办公室联系中心法律顾问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为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具体合同业务的发起至终止过程中各项合同业务工作。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合同发起、前期调查、组织谈判、起草文本、签订履行、验收结算、评价管理等合同业务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合同收款付款工作,参与相关合同业务。负责合同业务财务审核,参与前期调查、谈判、结算等合同业务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合同签章审核、用印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心纪委负责合同业务工作的评价监督,做好合同履行总体情况的分析评估工作。

 

            第三章 发起、调查及谈判

 

第九条 中心对外进行的购买服务、采购货物、建设工程等经济活动,承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中心名义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以部门名义独立对外签订合同。

下列经济活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一)法律规定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

(二)金额10000元以上的;

(三)年度内多次从同一供货商采购同类货物或服务,累计金额10000元以上的;

(四)涉及中心重大权益的;

(五)法律风险较大的。

第十条 发起合同由承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发起合同应由承办部门经办人进行前期调查,调查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主体资格,包括相关方身份证件、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对合同相关方现场调查、实地了解和全面评估;

(三)了解掌握对方资产、经营、信用状况和合同履约能力。

第十一条 调查完毕后,经办人须填写合同对象调查表并附相关资料,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完毕后,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复核。承办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及法律顾问复核意见确定合同对象范围、是否设立谈判小组等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合同谈判,应成立谈判小组:

(一)支出金额50000元以上的;

(二)年度内多次从同一供货商采购同类货物或服务,累计金额50000元以上的;

(三)建设项目;

(四)技术要求或法律关系复杂的;

(五)涉及中心重要权益的。

谈判小组成员应包括合同承办部门、办公室、财务部、相关部门等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业人员加入。

第十三条 需成立谈判小组的,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会商相关部门后确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支出金额100000元以上的,以及对我中心影响重大的,谈判小组名单应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中心主任审批确定。不需要成立谈判小组的,由合同承办部门直接进行谈判。

合同谈判由承办部门组织进行,合同经办人负责整理谈判情况,谈判小组成员应签字确认。

 

           第四章 拟订、审批及付款

 

第十四条 合同经办人负责草拟合同文本初稿。合同文本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住所等身份信息;

(二)合同标的及其项目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合同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五条 合同经办人填写合同审批表并附合同文本,报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提交财务部、办公室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修改后合同文本送审稿,报中心领导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合同审批权限:合同金额50000元(含)以下的,由分管主任批准;5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的,由分管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主任批准;100000元以上的,须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主任批准。

第十七条 合同经办人负责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合同定立应由中心主任签字;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也可授权相关人员签字定立。主任授权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签字。

第十八条 合同签字完毕后,合同经办人需向办公室提出用印申请。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审验合同文本、合同审批表、授权委托书等后加盖中心公章;合同多于1页的,还须在骑缝处盖章。

第十九条 合同需支付款项的,合同经办人应填写付款申请,按照中心财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财务部出纳办理付款前,应确认合同已归档。

 

           第五章 变更、解除及诉讼

 

第二十条 中心所签合同因情形变化需变更或解除的,如存在损失可能,合同承办部门应与办公室、财务部、相关部门会商,评估后果影响制订应对方案。应对方案应逐级报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审批;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还须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确定。变更合同的,应按照合同订立审批规定进行变更。

解除合同的,合同经办人需填写解除合同审批表,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再按照合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纠纷情况告知办公室。需进入诉讼程序的,合同经办人应填写案件诉讼申请审批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办公室审核,并逐级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审批。

合同诉讼工作由办公室承办,原合同承办部门协助办公室做好相应工作。办公室应编写案件策划书,报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审批。

诉讼结束后办公室应编制结案报告并报相关中心领导,会同各部门做好档案资料保存工作。

合同诉讼需聘请律师并产生法律服务费用的,办公室按照中心采购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评价归档

 

第二十二条 对合同履行情况,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进行评价总结并签字确认,评价总结应与合同一起归档。

中心纪委应对合同履行总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二十三条 合同经办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将合同正本送审草稿、合同审批表、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应资料等移交办公室,同时将合同正本壹份报财务部留存。办公室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合同归档专用章并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经济协议(合同)审核单

 

中商信经协[        ]    号                                         缓急:

 

中心法人或授权签发人: 分管领导审核:
办公室

负责人审核

  财务部

负责人审核

 

 
部  门

负责人审核

  主办单位

 

 
经 办 人

 

 
电    话

 

 
协议内容

简    述

 

 

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经济协议(合同)审核单

 

中商信经协[        ]    号                                            缓急:

 

中心法人或授权签发人: 分管领导审核:
办公室

负责人审核

  财务部

负责人审核

 

 
部  门

负责人审核

  主办单位

 

 
经 办 人

 

 
电    话

 

 
解除协议

原因

 

 

日期:        年     月     日

 

案件诉讼申请审批表

涉案部门: 案由  
我方在本案诉讼地位: 标的金额  
对方当事人(或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我方当事人: 职务: 电话:
案件基本情况及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涉案

部门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办公室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主任    意见  

分管主任:

年  月  日

主任办公会意见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1、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基本事实、产生纠纷的经过、对方当事人基本状况(开户、财产、经营)及对本案态度、我方已采取的措施、对策等案件的审理、裁决和执行构成重大影响的有关情况;

2、涉案部门意见包括:对本案诉讼决策的意见(包括是否起诉、是否保全)、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3、办公室审核意见包括:分析诉讼对我单位的利弊条件、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否同意起诉、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及确定诉讼代理人等诉讼策略和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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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8日  所属分类:制度建设